来源: 上海落户网 编辑:上海落户网 发布时间:2024-11-24 22:34
2022年留学生落户上海,一人留学,全家落户!留学生申请人的子女配偶随迁落户上海,最新随迁落户审批材料是什么?
办理方式:
1、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3、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
7、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函、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手续,并网上告知申请单位。
8、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及劳动手册等手续(户口申报须在人事档案调入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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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40个工作日。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四楼;
2、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向管理审核部门指定的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留学生子女配偶随迁落户上海,落户审批材料如下表格: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
|||||
1 |
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4 |
系事业、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5 |
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6 |
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①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② 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③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④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⑤分支机构的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7 |
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社会保险缴纳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8 |
属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创办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验资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
|||||
1 |
《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4 |
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5 |
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6 |
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7 |
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8 |
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9 |
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10 |
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11 |
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12 |
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
-- |
1份 |
纸质 |
|
家属随迁的申请材料 |
|||||
1 |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附一张二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随(归)迁配偶(属农业户口的须先办理“农转非”)和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4 |
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5 |
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6 |
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聘用)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7 |
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 |
复印件/原件 |
1份 |
纸质 |
|
8 |
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9 |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
-- |
1份 |
纸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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